根据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颁发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市商务局已对我市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备案登记和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据悉,到目前为止已有以下26家企业实行备案登记:市湘荣废旧回收有限公司、市金秋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太平桥镇国和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关口办事处富民废纸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市金贵废纸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市恒泰废纸回收有限公司、市宏升废旧物资经营有限公司、市鑫嘉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市慧美废旧回收有限公司、市雄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部、市春晓废旧物资经营有限公司、市日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大瑶镇连园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市群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市皇冠废旧物资有限公司、文家市镇星金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文家市镇永宏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市友辉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长沙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市万利废纸回收有限公司、市红辉废旧回收有限公司、大围山镇大成废品购销经营部、金刚镇新民废纸回收有限公司、市恒隆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枨冲镇新辉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大瑶镇发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部。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凡违反上述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