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酒类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浏阳市人民政府根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全市酒类市场进行集中专项整治。
该《通告》明确凡我市从事酒类(含白酒、红酒、啤酒、黄酒、药酒、洋酒及市场散装酒)生产、仓储、批发、零售等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户均属本次集中整治对象。
该《通告》规定从事酒类批发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向长沙市商务局申领《湖南省酒类批发许可证》,从事酒类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浏阳市商务局提供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使用权证书的复印件,办理《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无《酒类批发许可证》或《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酒类批发或酒类零售经营活动。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并保存3年,消费者在购买酒类商品时有权查阅《酒类流通随附单》。经营进口酒类商品的经营户,不得销售未加贴中文标识和检验检疫标识及无《进口食品卫生证书》、《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等证书复印件的进口酒。严禁流动销售散装酒和销售未加贴标签标识的散装酒;酒类商品经营户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该《通告》确定违反本通告的,由酒类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投诉电话:食安办:3663026、商务局:3612428、质监局:3682610、工商局:3628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