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湘鄂赣边贸协作组织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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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12-19 15:23 浏阳商务局信息中心 |
二OO四年十二月七日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组织是由湘鄂赣边区毗邻县(市)政府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组成的商贸交流协作组织。 第二条 本组织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指导;以建设湘鄂赣边区商贸共荣圈为目标,以机制创新、开放联合为动力;加强区域合作、促进商贸交流,打破地域垄断、保障公平竞争,为共同发展和繁荣湘鄂赣边区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组织宗旨:扩大开放,促进交流,加强协作,共谋发展。 第四条 本组织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本组织的任务是: 1、促进毗邻县市和地区间的边贸交流与合作,促进流通现代化水平提高。 2、组织开展边贸理论研讨,为发展边贸提供理论和政策支持。 3、编辑出版有关边贸活动方面的书刊,并在成员间组织交流。 4、加强商贸行业组织的联系,繁荣边贸事业,促进共同发展。 5、引导毗邻县市行业、企业间的交流合作,促进边贸互动,确保本组织范围内企业异地开办规模商贸企业享受当地政府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6、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边贸交流活动。 7、协调解决各会员县市间的商贸纠纷。 8、组织商贸人员培训,为发展边贸培养人才。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组织的会员为团体会员。第一届会员由以下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组成: 湖南省: 浏阳市、长沙县、望城县、宁乡县、 醴陵市、攸 县、茶陵县、炎陵县、 平江县、岳阳县、临湘市、 湖北省: 通城县、通山县、崇阳县、赤壁市、嘉鱼县、咸安区、 江西省: 万载县、铜鼓县、修水县、宜丰县、上栗县、 第七条 凡承认本组织章程,能自觉履行本组织义务的湘鄂赣毗邻县(市)政府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经本组织理事会批准,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本组织的各会员单位可在本辖区内设立分会,其分会会员主要由当地知名商贸企业,民营企业家,商贸理论权威人士组成。分会章程在不违背本章程前提下由各分会自行制定并上报本组织理事会备案。 第九条 本组织及所有会员单位承认各分会会员在本组织中的个体会员地位,并全力支持其在所辖地区的商贸活动。 第十条 本组织会员有以下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参加本组织有关活动的权利。 3、有对本组织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有优先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商贸书刊、资料的权利。 5、有申请举办本组织年会的权利。 6、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本组织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执行本组织的决议。 2、积极完成本组织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 3、主动提供学术论文、商贸资料和对发展边贸事业的建议和设想。 4、按时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5、保障其他会员单位及其分会会员在本辖区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环境,并享受当地政府招商引资的最惠待遇。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1、严重违反本章程,影响本组织工作和信誉的。 2、拒不参加本组织的活动,或连续两届不参加年会的。 3、主动要求退会的。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十三条 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简称年会)。 会员大会各项决议由出席会员代表表决,超过半数方可有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理事会讨论决定各县市参加会员大会的代表名额(各会员单位名额均等)。与会代表由各会员单位自行推举并将名单上报理事会备案。 参加会员大会的人员原则上应包含商贸主管部门领导、当地商贸企业家、商贸理论研究权威等各届人士。 各县(市)主管商贸的政府领导作为特邀代表出席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2、讨论并决定本组织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3、通过或修改章程。 4、选举理事会。 5、确定下届年会的召开地点。 第十六条 本组织设立理事会,为常务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负责本组织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本组织。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长1人,副会长3人,秘书长1人,理事若干人组成。原则上各县市推举1人担任理事。每省在理事中推举1人担任副会长,会长和秘书长均由年会举办单位(常务理事单位)推举人员担任。理事会组成人员须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方可有效,其任期为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的工作方针和有关决议。 2、组织大会闭会期间的商贸交流及合作,促进商贸互联网络发展。 3、组织商贸理论研讨,评选优秀论文,推广先进经验。 4、协调解决各会员县市之间的商贸纠纷。 5、争取政府相关的商贸政策支持,打破地域限制和行业垄断,促进湘鄂赣边区贸易一体化形成。 6、讨论决定每届年会的议程。 7、受理、考察下届年会申办单位,督办年会召开。 8、讨论决定各县市参加会员大会的名额。 第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会议 2、领导理事会按章程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开展工作。 3、布置本组织年会召开并向大会汇报工作。 第二十条 本组织设立常务工作机构——秘书处,其组成人员由年会举办单位负责组阁,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工作时间自本届年会至下届年会结束。其工作职责是: 1、负责编印、交流年会资料、会刊及其他商贸资料。 2、负责本组织日常工作。 3、负责各会员单位的联络交流。 4、负责督办下届年会。 第二十一条 年会的召开地点采取申办制。各会员单位要求申办下届年会的必须在上届年会召开半年前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理事会组织考察后交会员大会讨论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组织经会员大会推荐,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四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为非盈利性松散型协作组织,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适当收取会费。主要用于编辑出版书刊资料和聘请专家教授讲课、获奖论文奖金等方面。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由年会主办单位包干使用。年会召开的经费,由承办单位负责,参加会议人员的旅差费、住宿费自行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会员大会。解释权在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组织解散需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出,经会员大会通过,方可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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