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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商务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设立)
2005-10-31 16:13  文章来源:浏阳商务局办公室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许可事项:报废汽车回收的企业的设立
    许可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的企业和个人
    许可依据:国务院令307号《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3、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m2;
    4、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5、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6、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7、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8、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9、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商务部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许可费用:本级不收费 
    许可期限:本级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商务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368300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时限:0.5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岗位责任人:特种行业管理科工作人员、
    (一)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核申办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审查
    2、对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进入企业现场审核查勘。
    3、对不符合条件的交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二)时限:1个工作日
    B、现场审核查勘
    (一)岗位责任人:特种行业管理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
    2、对于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查意见,交办主管领导审核;
    3、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C、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2、对符合条件的,签出书面审核意见,交主要领导审批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时限:现场查勘与复审合计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要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0.5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特种行业管理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许可文书,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员审批结果及办理有关手续
    2、及时准确的将材料送往长沙市商务局相关处。
    3、通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时限:0.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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