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浏阳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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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9-17 15:23 文章来源:浏阳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浏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浏阳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现将《浏阳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
浏阳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根据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外来投资者、外来投资企业和中介人的界定
(一)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市外企业或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二)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企业,是指外来投资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三)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中介人是指经外来投资者、项目业主单位以及市招商局共同确认的,最初与我市项目单位及有关方面建立联系、提供投资信息、推介客商并最终促成投资成功的直接介绍人;中介人可以是一个人、一个单位,也可以是数个人或数个单位。
二、中介奖、提供信息奖的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凡介绍和促进投资商到我市投资的单位和个人,项目成功落户并建成投产后,可申报招商引资中介奖(全程参与项目引进洽谈,对项目推进起重大作用的单位和个人)或提供信息奖(仅提供投资信息,在项目引进洽谈中未起到重大作用的单位和个人)。招商引资中介奖和提供信息奖不重复计奖。
(一)凡在我市投资500万元以上,且完成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制造业类工业项目,根据其投资规模、项目贡献率和固投类别,分别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10‰给予中介奖或2‰给予提供信息奖,其中设备资产中介奖按6‰计奖,其他固定资产投资中介奖按10‰计奖(土地资产以实际购地款为准)。
(二)凡在我市投资500万元以上,且完成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兴办第一产业、制造业以外的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等项目,根据其投资规模、项目贡献率和固投类别,分别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5‰给予中介奖或2‰给予提供信息奖,其中设备资产中介奖按3‰计奖,其他固定资产投资中介奖按5‰计奖(土地资产以实际购地款为准)。
(三)新引进世界500强或国内行业前10强或其他对浏阳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单独确定奖励办法和标准,对中介人、有功人员和有功单位进行重奖。
三、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报。
引进项目建成并投产后,中介人可到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园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好《浏阳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申报表》,并准备好下列材料,由乡镇街道招商部门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交市招商局,申请奖励,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1. 经业主单位和投资商共同签字盖章确认的招商引资中介过程及项目运转情况介绍;
2. 投资商、业主单位和招商局共同确认的中介人证明;
3. 中介人职务证明及身份证;
4. 新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
5. 企业注册验资报告、股东身份证;
6. 到位资金原始凭证、形成固定资产凭证;
7. 经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等材料。
总规划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在规划投资规模范围内,根据建设周期,可分期计奖。但对于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扩大再生产投资,中介人所起作用不大的项目,不再计奖。
(二)引资额确定。
引进资金每年度确认一次,以实际到账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作为计奖基数,采取单位或个人申报和检查核实相结合的办法确定。由市招商局对拟申报中介奖励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会同市监察局、财政局进行联合踏勘审查,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奖金发放。
招商引资中介奖每年度发放一次,由市财政统一支付。引进项目落户本市财政独立的园区的,其奖金由园区财政支付。
四、以下情况不属奖励范围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国家淘汰的项目及矿产、沙石、小水电开发、石材采掘及初级加工、取土制砖项目;
(二)不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发展规划的项目;
(三)商业性地产开发项目;
(四)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项目;
(五)中介人已在投资方或项目承办单位领取中介费的项目。
五、凡符合长沙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项目,由市招商局牵头,财政局、监察局等单位配合,组织有关项目载体单位或引进单位申报。长沙市级奖励县(市)级配套部分纳入浏阳市招商引资奖励范畴,不重复奖励。
六、中介人领取奖金后,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并追回全部奖励资金。
八、本办法由市招商合作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浏政发〔2005〕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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